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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與平時贈予的法律規定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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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與平時贈予的法律規定有區別嗎?

一、彩禮與平時贈予的法律規定有區別嗎?

(1)從法律角度講,贈送彩禮確是一種贈與行為,但這種贈與行為並非是無償轉移財產權,而是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贈與所附條件生效時才成就。彩禮贈與得以生效的附加條件,實際上就是將來婚約得到履行而正式結婚;而—旦婚約解除,那麼贈與合同效力就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財產就應當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即返還給贈與人。

(2)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即無償轉移財產的贈與行為,一旦贈與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則不論將來婚姻關係是否得以實現,贈與人都無權收回贈與財物。

二、返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以上條件,還有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三、返還彩禮的標準有哪些?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一般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綜合上面所說的,彩禮也是屬於男方贈予給女方的禮錢,但對於這種行為與平時的贈予完全不一樣,彩禮在給了之後,如果雙方未登記結婚,或者是未同居的生活在一起,那麼即使給了女方也是需要返還的,而平時贈予就不用存在任何的附加條年,即使之後發生任何的變化,那麼錢財都會由受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