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後交的社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夫妻雙方並未在婚前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那麼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1062條規定,在這一期間所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之中個人實際繳付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雙方所共有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在夫妻婚姻關係中,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一般會被認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如果進行財產分割,共同財產會被進行分配。當然,在婚前夫妻雙方就對財產問題有過規定的,則要根據規定內容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