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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老公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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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老公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老公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老公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等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 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若該房產的增值是因為裝修而導致的升值,而裝修費用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因裝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也是實踐中夫妻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忽略考慮的問題。如果裝修費用是婚前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可就該裝修而升值部分主張權利。若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則裝修而升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僅限於裝修而升值部分。因為婚後裝修是夫妻共同的經營行為。

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並按揭貸款付完全部購房款,並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在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雖然此處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歸產權登記方,但是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是判給產權登記方,目前尚未發現判給非產權登記方的例外情形。

對此種房產的增值部分:“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根據此條,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款項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共同還貸款項對應的增值部分如何計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還貸額佔全部房款的比例來確定的。

實踐中支付首付款一方“以婚後還房貸用的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商、經營公司收入”等為抗辯理由主張不分割增值部分則是不成立的,因為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營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老公的工資,是屬於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對於夫妻間婚後的共同財產的認定,很多人會以為各自的工資都不在共同財產的行列,但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兩人的工資如果都是在夫妻婚續期間獲得,那麼就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