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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夫妻財產的約定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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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夫妻財產的約定的概念是什麼?

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財產關係的一種。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商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的約定,它是我國夫妻財產所有關係中夫妻法定財產的對稱。

二、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的工資福利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管哪一方用公積金買房都屬於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就按夫妻共有財產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夫妻財產約定製度

我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有兩種形式,即夫妻法定財產製和夫妻約定財產製。兩者究竟有何種關係,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法律地位如何,很多學說上都定論,法定財產製是基本的夫妻財產製,約定財產製是補充的,特殊的夫妻財產製。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公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夫妻約定財產關係的情況越來越多,但這種“基礎”與“補充”的關係定論,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極容易走向極端,我們認為夫妻約定財產製與夫妻法定財產製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應當成為夫妻財產製上的兩大基本制度,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這兩種制度採取偏重一方忽視另一方的態度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和後果,都是不正確的。

在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重財產協議,好多人也會進行婚前的財產公證,一來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二來可以向對方證明自己選擇婚姻是出於愛情而非金錢。尤其是一些身價不菲的明星、企業家們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特別多,畢竟人心善變,誰也不想最後自己竹籃打水一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