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夫妻進行財產約定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2.63W)

夫妻進行財產約定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作出約定,那麼,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有哪些?夫妻進行財產約定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有哪些

(一)需夫妻當事人雙方訂立書面契約,即對夫妻雙方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這裡的“夫妻”應理解為締結婚姻的男女兩方,這一男一女只要締結為夫妻,不論其是婚前還是婚後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均應視為是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如果限定在婚後,顯然與立法旨意相背。因為,法律之所以要確立和提高約定製的地λ,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個人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結婚時明確財產歸屬可減少糾紛。

如果說,結婚登記前財產約定無效,只有結婚登記後財產約定才有效,那在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後一旦一方不肯約定,豈不是隻能實行法定共同制嗎?財產較多的一方又如何維護其合法權益呢?所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中的“夫妻”是指在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非在財產約定時為夫妻。

(二)夫妻財產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且經一定公示程式始產生法律效力

因此,婚姻當事人雙方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採用書面形式,應有公示程式要求,且以公證為準。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不利於夫妻一方獨立地與第三人發生經濟交往。同時,我國地域寬廣,人口眾多,第三人查核更顯必要;加之,公證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個公證業務轄區至少有一個公證機構,對夫妻財產約定的受理情況十分有利,可以達到公示公信的效果。

因此,從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高度,從節省交易時間和成本角度考慮,切實促進民事交易的發展,《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應規定公示程式要求,明確公示的部門應為公證機構。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夫妻所有財產協議,均應有公證人在場,當事人對此協定均表示同意並且必須有公證人在契約上簽字,該證書必須指明在舉行結婚前交至身份官員,德民民法典也有類似之規定。我國澳門地區的《澳門民法典》也採用公證程式,規定選擇婚姻財產製的婚前協議必須以公證形式確立,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二、夫妻約定財產的注意事項

(一)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定形式

普通意義上的協議,可以口頭約定。但是,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約定規定了特定形式: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言下之意,口頭約定無效。因此,“甜言蜜語”中聽不中用。

(二)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時的處理

夫妻財產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時,依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之規定處理,即依法認定夫妻財產的性質。當然,這些規定一般只有在離婚時用得著。

(三)夫妻財產約定一般僅在夫妻之間有效

首先,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是有效的;但是,這種效力能在多大範圍內有效,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般地,該約定僅僅在夫妻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除非債權人知道該約定。

(四)夫妻財產約定對夫妻債務的擔保問題

夫妻財產約定一般不能對抗債權人,即,不能因為夫妻財產約定而免除對債權人(第三人)的連帶責任,除非該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那麼,根據約定財產份額,一方以自己的份額承擔償債義務。

(五)逃債協議無效

其實,這個問題還是協議效力的問題,此處單列出來,主要是因為這種協議很“受歡迎”,當事人也存在誤解。為了逃避債務,假離婚,同時約定夫妻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企圖逃避債務,該約定無效。

(六)夫妻財產約定應囊括的元素

除了具有普通協議的元素外,夫妻財產協議還應當具備:被約定財產的屬性、財產份額、是否以離婚為生效條件等款項;必要時,可以對財產分割方式作出約定。

(七)夫妻財產約定的謹慎性

很多時候,情到濃時,一方(往往是男方)慷慨激昂:所有的財產歸你!說說可以,可千萬別形成書面材料。變相的約定包括:一方給另一方“借條”,如果該借條具備合法性及基礎事實,法院可以支援對方的還款請求。

(八)財產約定不能直接對抗房產證

夫妻約定房產歸誰,如果房產證在婚內取得,這種約定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該房產證系一方婚前財產,問題就複雜了:我認為,需要先經過法院確權之訴。

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不繫統、尚不完善,還存在很多問題,所以公證人員在依法辦理夫妻財產約定書公證時應有一個清醒的認識,約定還是需要謹慎而行。


延伸約定:

關於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型別  

婚前財產協議要怎麼樣簽訂  

婚後財產公證的程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