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部。
⑴註明文書名稱。
⑵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⑶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許可權範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⑴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⑵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⑶訴訟程式。
⑷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⑸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3、尾部。
⑴代理律師署名;⑵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範文內容是怎樣的?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 根據《 訴訟法》第 條之規定,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當事人的委託,並指派我擔任本案當事人 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之後,本訴訟代理人進行了閱卷並進行了全面調查,今天又參加了庭審,對於該案有了較為全面的瞭解。
根據法律和事實,本訴訟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請合議庭依法公正判決。
律師事務所律師:
年 月 日
三、法律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現實生活當中,關於離婚型別的案件,通常都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在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可以由律師來書寫代理詞,代理詞內容主要就是關於自己的訴訟地位,還有正文部分的內容,也就是介紹財產分割的具體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