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無財產有子女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離婚 閱讀(1.33W)

無財產有子女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離婚問題時很多人不願意遇到的事情,但是資料顯示如今我國的離婚率在逐年上升並且還有繼續上升的趨勢,這就意味離婚的問題還是會出現更多,主要的離婚糾紛就是關於孩子的撫養權以及財產分割,解決的時候需要進行依法處理,那無財產有子女離婚協議書怎麼寫?下面就詳細介紹。

離婚協議書

男方:

女方:

男、女雙方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結婚證號 。雙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雙方自願協商一致,依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協議離婚。

二、子女撫養。

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子女,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事宜。

四、債權債務的處理。

1、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事宜。

2、如男、女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五、其他。

1、本協議自男、女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1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1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一般在離婚的時候都要簽訂離婚協議書,內容中主要的內容就是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的劃分結果,這樣就可以在離婚後不會出現問題,也能保障雙方的利益不會因為一方的毀約而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