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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離婚房子如何分配?

財產分割 閱讀(3.26W)

農村離婚房子如何分配?

離婚案件中,最常見的糾紛就是撫養權糾紛以及財產分割糾紛。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需要申請法院審理和判決。有些財產糾紛中情況較為複雜,尤其是房產分割問題,那麼農村離婚房子如何分配?那麼相關法律知識是什麼呢?

目前,我國對農村房地產權和城市房地產權實行二元制的管理體制。即農村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即宅基地使用權,國家對農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記制度;城市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城市居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國家並建立了房地產權行政登記機關對之進行登記。農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的分割可以參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辦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

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後,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並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

結婚後,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是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產在結婚之前由其中一方建設,那麼屬於個人財產不得分割。如果房產由雙方出資建設,那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平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