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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農村還是城市,在我國境內,夫妻離婚一律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財產的分配,首先應該由夫妻雙方協商,沒有協議或者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交由居委會或村委會介入調解,如果還不能就分割財產達成一致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交由法院作出分割財產的具體判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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