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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訴訟怎麼提起?

財產分割 閱讀(1.57W)

離婚財產糾紛訴訟怎麼提起?

離婚財產糾紛如果通過訴訟來解決,應該怎麼做呢?離婚財產糾紛訴訟的時效是多久呢?離婚財產糾紛訴訟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一、案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08年4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案由為“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由序列為12)。離婚後財產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同時,包括離婚後一方發現未分割的其他財產糾紛。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的情形

離婚有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登記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達不成離婚協議,通過向法院訴訟解除婚姻關係。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後產生的財產糾紛可以向法院直接訴訟的情形是不一樣的,下面分別討論。

(一)登記離婚後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的情形有: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財產和相關款項的

婚姻當事人離婚後,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2、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經過法院審理,另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則會維持離婚協議的效力。一方認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而訴訟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援。

3、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由於某種情況沒有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請求分割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4、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訴訟離婚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情形:

1、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訴訟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

訴訟離婚中未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發現後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請求分割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判決書、調解書表明某些財產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

在訴訟離婚時,因證據的原因,法院沒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表明這些財產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後發現了證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的證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後財產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申請再審的情形

離婚後財產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申請再審的情形是指訴訟離婚後,一些財產糾紛不能再行向法院訴訟只能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情況

1、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及但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未處理的財產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財產,可能是由於法院認為沒有證據或者其他原因在判決時未涉及到這些財產,或者是法院在調解時未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調解,調解書中未處理這些財產。離婚後,雙方當事人對這些財產不能達成協議,發生糾紛的只能申請法院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再審,以糾正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的錯誤。這是因為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這些財產在離婚訴訟中已經提及到,原審法院對這些財產應當進行處理,如果沒有處理、或者處理不當都屬於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的問題,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的程式予以解決,而不能再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2、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的

訴訟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請再審,通過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已經喪失了訴權,生效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只能行使申訴權,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再審。

四、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2、在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3、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4、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訴訟時效為一年,自離婚之次日起起算。

5、不服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效為兩年,自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次日起起算。

五、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時應注意的事項

1、首先要審查涉案的財產是否在離婚訴訟中處理過,如果處理過,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應認真審查,盲目向法院起訴,往往面臨著被駁回起訴的風險。

2、其次,應考慮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會喪失勝訴權,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可能性較大。

3、要審查證據,蒐集的證據是否能夠形成證據鏈條,是否能夠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否則,面臨著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

六、離婚財產糾紛訴訟費是多少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

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離婚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離婚訴訟費:

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10元;

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510元;

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1510元;

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251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5010元;

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10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