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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四年走一個男孩離婚財產怎麼分?

財產分割 閱讀(3.21W)

結婚四年走一個男孩離婚財產怎麼分?

隨著我國的婚姻法的出臺,我國對於夫妻之間的婚姻,從原先的封建保守,媒妁之約,到現在的婚姻自由,戀愛自由,甚至覺得現在由父母安排的相親都能讓自己很沒有面子,自己找不到物件,還需要父母幫助。那麼關於結婚四年走一個男孩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結婚四年走一個男孩離婚財產怎麼分

婚前財產根據事實判定歸所有人,婚後財產對半分,撫養權有爭議的,根據雙方的條件,幼兒首先考慮歸母親撫養,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索取撫養費,具體金額有雙方商議。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訴訟的一方責任更大,而判決後財產的分割與此無關。

男女雙方皆可提出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債務也要共同承擔。

1、關於是否能夠離婚:

離婚是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那麼可以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另一方也可以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只要法官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適合繼續共同生活的,就會判決離婚。

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雙方分居滿兩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惡習屢教不改等。而司法實踐中,一般第一次起訴法院很可能不會判決離婚,給對方一個冷靜期,6個月後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關於財產分割: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沒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如果對方有過錯,你可以適當多分財產以作補償。但一般不存在賠償的問題,就離婚要求精神損失費或青春損失費的,法院不會支援。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關於債務承擔: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如果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屬於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否則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結婚四年走一個男孩離婚財產怎麼分,自由戀愛,婚姻自由之後,結婚率提高了,相同的離婚率也上來了,很多人因為一些矛盾,感情不和就鬧離婚,甚至只是小吵小鬧也要離婚。關於離婚就會有財產分割,一般情況下的財產分割都是均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