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根據法律的規定結婚四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財產分割 閱讀(2.35W)

根據法律的規定結婚四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一直以來在現代社會,離婚的話是需要將很多的關係都理清楚的,比如說財產關係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確定的問題,大家對於離婚財產分割有一定的誤解,認為結婚的時間越長越難分割,實際上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根據法律的規定結婚四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結婚四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內容,”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司法解釋

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慮到實踐中存在著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較短,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的具體構成,包含非工資補償或安置補償內容等特殊情形,若簡單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概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反而有失公平,並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訴訟中當事人對破產安置補償費是否均屬共同財產爭議較大,難以確定其中屬於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時,人民法院可通過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安置補償費中屬於共同財產的數額。具體而言,該比例大於1,則所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均作為共同財產;比例小於1,則破產安置補償費中相同比例部分,為共同財產。

已經分配之前需要理清楚的是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的話,當然不需要進行分配,當然原則遵循著平均分配,也存在著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來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