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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分割能否反悔

財產分割 閱讀(1.18W)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能否反悔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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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能否反悔

離婚雙方簽定的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從性質上講屬於民事合同,只要該民事合同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同時不存在無效、可撤銷的情形,那麼該離婚協議就是有效的,是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那麼離婚協議簽訂後,能否反悔呢?首先,從形式上講,離婚當事人是有該項權利的,人民法院也是應當受理的。其次,必須在協議離婚後一年的時效(除斥期間)內行使該權利。否則該權利喪事。第三,向法院提出該項權利後,法院經審理未發現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時,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律依據】《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