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後發現新財產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2.47W)
離婚後發現新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財產分割新規定離婚後怎麼分割




    應當平分,首先,辦理了離婚登記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已經生效,除非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的,離婚協議生效後財產是無法請求重新分割的。假離婚既可以發生在登記離婚程式之中 , 也可以發生在訴訟離婚程式之中。前者為假離婚登記 , 後者為假離婚調解協議。但現實生活中以通謀離婚為多數。



    1、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 雙方當事人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2) 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 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採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



    (4) 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後,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後置原先的約定於不顧 , 不願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 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2、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徵:



    (1) 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於對方採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 欺詐方的目的在於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因而並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即行復婚。



    (3) 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感情破裂,要進行離婚訴訟之前,需要列一份財產清單,將夫妻共同財產列到清單上面,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在離婚時應當平分,但在離婚協議生效之前如發現有欺詐脅迫等情況,發現可終止協議生效並重新分割婚內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