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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未分割的財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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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未分割的財產怎麼處理?

夫妻離婚在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難免會出現一些遺漏的情況,而在離婚之後才發現這些財產是當時沒有進行分割的。那對於這部分未分割的財產,現在應該怎麼進行處理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忽略了部分財產,或者因某種原因漏判、漏審了部分財產,該如何處理呢?應當分別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財產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是公有房屋或產權不充分,法院沒有作出處理,離婚後,一方取得產權而引發的爭議

對於這種問題,有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將現有房屋狀況向法院作出了陳述,日後取得產權後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但是如果審理時當事人因種種原因而沒有向法院做出陳述,法院也沒有就此問題做出裁判,一旦日後一方當事人取得產權,又該如何應對呢?此問題現在出現較少,並且爭議較大,在尊重當事人財產權的情況下,基於公平原則,對此問題作出處理。

三、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於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財產作出裁判,這就為當事人事後就未涉及財產發生爭議埋下伏筆。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謂的協議,會給對方帶來無盡的煩惱。

解決對策:首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應當為了審理區區的訴訟費用而故意漏報部分財產。這種行為其實風險相當大,稍有不慎,往往會給對方以“離婚時隱藏、轉移財產”為由提起訴訟,其結果往往非常不利。

其次,如果真的是經濟緊張、為了節省訴訟費用,雙方庭外達成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協議的形式。即使對方在事後提起訴訟,此書面協議也可以對抗其訴訟請求。

現在有一些法院對在起訴後,審理過程中查明增加的財產往往不再收取訴訟費用。

而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按照規定,不管是夫妻協議離婚時有遺漏的財產尚未分割,還是法官在對離婚案件判決的時候沒有分夠,在離婚後的一段時間內都是允許當事人再次提出分割的。而對於未分割的財產,原則上也是雙方一家一半。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