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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 | 發現新財產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9.08K)
離婚後 發現新財產分割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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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新財產分割可以再次申請嗎?

你好,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如果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此類糾紛發生以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1)新的共同財產存在的證據

  首先,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提交證據證明該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且是離婚的時候沒有涉及,沒有分割的,否則根據一事不再理的規定,當事人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發現共同財產存在時間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所以雙方就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爭議後,如果被告方有證據證明原告方發現共同財產的時間距其提起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日期間隔了2年的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當然,被告必須主動提出訴訟時效已經過了的抗辯主張,人民法院不會主動審查時效問題,換句話說,即使時效確實已經過了,但是當事人不主張的話,人民法院也不會因為時效問題而駁回原告起訴。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後發現新財產分割是否可以再次申請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