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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買房規定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1.62W)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買房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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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婚前買房已經是當今時代年輕人結婚的時候所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但是由於現如今我國各省市的房價都是非常高的,所以不同的人在購房的時候選擇的方式都是不一樣的。但是婚前購房房產證上的名字,將直接關係到夫妻雙方一些重要利益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關於婚前買房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婚前買房規定是什麼?

1、婚前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夫妻雙方享有房屋產權所有權。

二、關於婚前買房歸屬的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房屋為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一方婚前按揭購買商品房,並辦理了產權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房貸,這種情形比較普遍。即使夫妻共同還貸,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當婚姻關係不再存續時,另一方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屋升值產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張其他請求。

另一種情況是購房人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並辦理了銀行按揭手續,但沒有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直至結婚後才辦理房屋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會要求出具夫妻約定書,並按約定辦理產權證,能有效地避免房屋產權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穩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前購買房產,沒有貸款,也辦理了產權證。這種情況是否要變更產權證,追加共有人,屬於家庭內部事務,應慎重處理。

三、結婚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婚前買房規定是什麼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在婚前買房的時候,不管是通過哪種方式購買了房子,但是結婚以後,如果男方將女方的名字加在了房產證上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女方是有權利對房產進行分割的。另外其實婚前買房,房產證上的名字的相關問題,屬於自己的家事,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