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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產什麼情況下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2.17W)

購買房產什麼情況下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購買房產什麼情況下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我們瞭解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含義後,我們來看看下面內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怎麼分析的。

1、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

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的情形

1)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規定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2)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後,則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地,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的情形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並做了產權贈與公證,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夫妻雙方在婚後出現感情不合的情況時也是可以申請離婚的,那麼在分割離婚財產時也是不能有惡意轉移或者是故意隱瞞共同財產的情況,如果已經將離婚財產分割完畢後發現對方有以上說明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也是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申請重新分配離婚財產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