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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哪些情況?

財產分割 閱讀(2.65W)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哪些情況?

一、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哪些情況?

首先要看雙方是否採取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的“約定財產製”,如果雙方採取書面形式對財產有了明確的約定的,則雙方的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根據該約定來判斷。如果雙方沒有采取約定財產製的,則適用民法典的法定財產製,此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1、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司法依據: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案例:

男女雙方離婚訴訟期間,案外人贈送一輛汽車給女方,離婚訴訟結束後,男方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將該汽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近日,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對該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認定妻子在離婚訴訟期間受贈的車輛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再分割。

葉權和李梅(均為化名)於2010年登記結婚,因夫妻感情不和,葉權於2013年初向武江法院起訴離婚,其不服一審判決,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訴訟期間,案外人贈與李梅一輛小轎車,車款均由案外人支付。葉權知曉後,認為該車輛購買在其與李梅尚未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

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登記在李梅名下的小轎車雖發生其與葉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支付該車輛購車款的是案外人,原、被告均未共同承擔購車款,該車輛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對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有很多,如果是夫妻婚前財產那麼肯定是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其次是被繼承人規定只贈與夫妻雙方中的一人遺產以及其中一方因為受傷而獲得的相關賠償都是屬於婚後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不需要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