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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如何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3.15W)

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如何分割?

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分割。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願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智慧財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智慧財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智慧財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為智慧財產權是基於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裡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裡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予、租賃、抵押、繼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各項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土地使用權價值在婚後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依該土地的價值而產生的一種利息,是一種合法的收入,所以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我國目前發行的股票有兩種:職工內部股和社會公眾股。對於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財產時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同他們家裡其他成員就股票所有權產生糾紛,那他們之間關係可認定為借貸關係,另案處理。如果他們購買的是社會公眾股,這種股票可以進行轉讓和交易,那麼這種股票的性質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各方按出資情況進行分割。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想要通過訴訟或者是通過協商的方式解除夫妻關係的話,完全是可以的,雙方當事人能夠關於孩子的撫養權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達成一致的情況之下,就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但是需要在離婚協議書當中寫清楚財產分割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