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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中贈與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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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中贈與財產如何分割?

一、離婚財產分割中贈與財產如何分割?

一般是平等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製的規定,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製,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當事人在結婚後,通過贈予所得的財產,除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外,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一方的父母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以及傢俱、家電等的出資,除一方的父母明確表示該出資是贈與自己的兒女或者贈與一方的購置房屋款項的情況之外,應當認定為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如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不能達成協議,雙方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分割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怎麼確定?

《婚姻法》:

1、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主要是男女平等原則,如果是夫妻雙方有孩子的,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應當適當照顧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注意的是,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必須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合法財產,非法財產是不參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