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協議和財產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1.91W)
離婚協議和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關於離婚協議和財產分割

你好,如果離婚,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沒什麼爭議,可以協議離婚,需回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如果協商不成,那麼可以起訴離婚。可以委託律師,如需幫助,可電話聯絡。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應當以經常居住地為準,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在當地至起訴之日起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

關於孩子撫養權:一般會根據雙方的個人素質、經濟條件、生活環境等誰的條件更利於孩子成長分析的。兩週歲以下孩子一般歸女方,孩子10週歲以上的,還會考慮孩子的意見。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需支付撫養費,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關於財產:一般來說婚前財產歸個人的,婚後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均分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