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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雙方購房婚後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2.19W)

婚前雙方購房婚後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一、婚前雙方購房婚後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如果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夫妻離婚時,登記一方極易主張該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時,如果房產產權登記一方不承認另一方在購房時的出資行為,另一方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出過資,法院就無法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

因此,男女如果在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子,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應該簽署雙方的名字,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二、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登記於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在所有涉及房產分割的離婚案中,這種情況最為複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除非有特別約定,不論是一方用個人的婚後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的婚後工資還貸,均為婚後利用共同財產還貸,另一方無需舉證證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所確立的享有房屋產權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原則是:還貸越多,補償越多;增值越多,補償越多。當然,如果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

實踐中,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大都把房產判決給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同時要求其用現金補償另一方,這是因為這樣做可以避免重新辦理房產登記手續,對雙方都有利。

婚前雙方購房婚後離婚財產分割要看房產證的署名,如果是兩個人的名字就為共同財產,如果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另一個人就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出資了,那麼還是有可能得到房子的一半資產,提醒,這種情況最好還是寫上兩人名字較好,以免糾紛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