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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債務人財產分配申請書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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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債務人財產分配申請書是怎樣的

一、參與債務人財產分配申請書是怎樣的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人已經申請貴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因其他案件有房地產等財產被××市××區人民法院採取了查封、扣押或凍結措施。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0、91、92條之規定。申請人依法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被××市吉州區人民法院採取了查封、扣押或凍結措施的財產。

申請人:×××

20××年×月××日

二、多個債權人蔘與分配的條件

債權人要參與分配,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以下條件:

(一)身份條件。申請參與分配人必須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即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判決書、裁定書、支付令、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公證債權文書等)的債權人。這一條件的主要目的是確認申請參與分配人是債權人,也就是說需要經過法定程式驗證過的債權人才能申請,而沒有被法院確認為債權人的不能參與。

(二)分配的前提條件。債務人的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這一條件是說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夠清償全部債務,所以才需要按照順序逐一清償或者按比例償還債務。

(三)用以分配的財產條件。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之前。也就是說申請參與分配的時候,必須還有債務人沒被執行完的財產可用於還債,否則失去用以分配的財產,參與分配也就沒有意義。

(四)管轄條件。參與分配應當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和執行依據,由該法院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

綜上所述,許多事情需要通過寫申請書才能正常的參與,而對於向法院請求及逆行財產分配,那麼也需要一份正規的申請書,然後就自己的情況進行說明,參與分配財產的理由也要陳述清楚,法院才能夠判斷是否同意這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