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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申請參與法院拍賣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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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申請參與法院拍賣財產分配?

如何寫申請參與法院拍賣財產分配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輪候查封,區別下列情況處理:

1、被執行人為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他債權人都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2、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符合破產條件,而當事人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按查封的先後順序清償。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對於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法院進行拍賣或者是分配,有相關依據的債權人不需要向法院進行相關申請,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加入相關凍結、沒收的分配即可。並且債權人是享有相關優先權的。這是法律給予債權人的一個固定的權利。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