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參與財產分配授權委託書的內容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1.62W)

一、參與財產分配授權委託書的內容是什麼?

參與財產分配授權委託書的內容是什麼?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性別,民族,單位,身份證號,住址,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姓名,性別,民族,單位,身份證號,住址,聯絡電話。

現委託 在我與 的財產繼承中,作為我的委託代理人蔘與遺產繼承,代理許可權如下:

代為確認遺產份額,遺產分割,代為領取遺產份額等。

委託人(簽名捺印):

年 月 日

二、遺產繼承的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財產分配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財產清算情況來進行處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委託他人來對財產進行分割處理,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處理上,還需要簽訂授權協議書,並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合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