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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離婚後出售該怎麼認定

財產分割 閱讀(3.09W)

婚前房產離婚後出售該怎麼認定

一、婚前房產離婚後出售該怎麼認定

為了弄清婚前財產婚後出售的的價款應歸屬原夫或妻一方,或者是屬於雙方所有,這要求認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據其升值原因的性質,確定其價款的歸屬。

1、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屬於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房屋並未做任何經營或租售,它的增值是由於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而造成的,屬於於天然增值,並非是婚後的投資收益。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房屋出售後的價款仍應歸原物所有人所有,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麼,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3、如果婚前所買房屋在婚後有共同還貸的,夫妻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該享有補償權。婚前財產在婚後的收益,如果一概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是對夫妻之間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的貢獻的漠視。房產雖系男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後按揭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資金被購房一方佔用,直接導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機會、投資規模以及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因此,如果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個人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則對另一方顯然有失公允。所以,儘管一方婚前房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房產在婚後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貢獻,則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

二、離婚時農村房屋怎樣分割

1、對夫妻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系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若,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由於房屋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償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是婚後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夫妻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3 、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4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並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如果婚前房產本身就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話,那對於這樣的房產在夫妻離婚的時候也是不能要求分割的,即使婚前房產離婚後出售了,獲得的房款也是屬於個人財產。只不過說此時可以就房產在婚後的升值部分,要求進行分割處理。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