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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勞動能力子女父母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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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勞動能力子女父母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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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喪失


通常依據勞動能力喪失持續的時間和喪失的程度雙重標準來區分。

1、按持續時間可分為暫時性和永久性兩種:

①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或疾病引起的機體功能障礙,使機體完成本職工作的能力受到暫時的影響,但功能障礙恢復後仍可完成其工作;

②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機體在損傷或疾病以後,儘管經過長期治療,仍未能治癒,而呈頑固性與永續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職工作或需要改變其原有工種。

2、按喪失程度分為:完全喪失和部分喪失:

①完全勞動能力喪失:是指不能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②部分勞動能力喪失:是指不能從事通常的本職工作,但履行其他較輕工作而無損於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