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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保護個人財產的方法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2.77W)

離婚時保護個人財產的方法有哪些?

一、離婚時保護個人財產的方法有哪些?

預防因離婚引起的財產糾紛的最好辦法是財產公證。夫妻雙方進行財產約定時,不僅要約定婚前財產,還應該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如何分割進行約定;同時,夫妻雙方也可以通過訂立書面協議的方式,私下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歸屬。財產公證和協議可以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發生糾紛訴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時處理。

一旦發覺夫妻關係即將破裂,為防止單方面處置財產,夫妻最好不要像平時那樣把財權交給一個人;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特別是對方以孝敬父母、捐贈等名義將財產轉移時,決不可掉以輕心。由於轉移現金很難取證,因此夫妻可以對大宗存款設個聯名賬戶,防止對方擅自轉移;一旦發現對方有財產轉移的跡象,要多留心對方存單的賬號、儲種、在哪個儲蓄所存的錢,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證據。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發現另一方已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在離婚後一段時間內,一方又找到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依法或依當事人約定,夫妻婚後各自保留的一定範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一般包括法定個人財產與約定個人財產,具體而言,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首先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進行離婚的話,需要進行分割的財產是屬於婚內所有的收入。而對於在婚前雙方所獲得的財產不涉及到分割問題,如果雙方對於婚前財產沒有進行明確地公正的話,那麼可以通過雙方進行協商來解決問題,協商不下的話可以直接通過法律訴訟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