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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還款的房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1.15W)

共同還款的房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共同還款的房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近日出臺司法解釋,離婚時該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

離婚房產分割三種情形:

一、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購置的房產,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在離婚時, 以原所有權人為房產產權人,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進行平均分割,未取得產權的一方有權要求相應的價值。

二、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購置的房產,婚後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在離婚時的處理和前種情況相同,因為在夫妻關係

間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購置的房產,婚後用婚前個人財產還貸的,屬於個人財產。應注意保留用婚前個人財產還貸的證據。

所以,離婚後,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但要向對方支付兩類補償:一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二是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婚後共同還貸額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共同還貸額/房屋成本(實際購買價 還款利息 裝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結婚至離婚時)。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據此,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假使日後離婚,任何一方均可得到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款項的二分之一,以及相對應的增值部分。而網上傳言所講的誰買的房屋就歸誰沒有法律依據。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離婚時夫妻之間的財和物分割,一定要先協商好,才能更好的解決,但如果雙方確實有糾紛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式,和平的解決,才能讓雙方的損失降到最低,所以,分割財產是離婚必走的過程,只要一方得房產,那麼一方就該對另一方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