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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怎麼分割股票收益?

財產分割 閱讀(1.32W)

離婚時怎麼分割股票收益?

當前很多人熱衷於炒股,甚至是一些夫妻雙雙投入炒股,雖然炒股有風險,但是還是有很多人蔘與其中。那麼離婚時,因為夫妻炒股賺的收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是以股票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對其股票的分割也就是對其股權的分割。在分配股票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訟爭的股票是否屬於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股票具有財產權內容,因此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在夫妻離婚時,股票就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依照夫妻財產製中有關約定財產製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對股票有約定,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如果是婚前購買的股票,雙方對此又沒有約定,依修改後的婚姻法,對於一方於婚前持有的股權,屬一方個人擁有的財產。但是該部分股權在婚後的收益法律卻沒有明確規定其歸屬,我們認為婚後的股權收益作為投資收益屬於一種孳息,該部分孳息符合法定共同財產制的規定,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仍然屬於分配的範圍。

(2)訟爭的股票是否是可以轉讓的股票。股票是否可以轉讓關係到下一步實際分割的進行。現時發行的股票可以按是否向公眾發行分為兩種:如社會公眾股和企業內部職工股。前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的,由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購買和操作。後者是在企業進行股份改造時向本單位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兩種股票的分割方式存在不同之處。對於社會公眾股,如果是記名的,一般應當分割給在股票上記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無記名的股票,則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將股票判給瞭解股票知識的一方當事人,如果雙方均具有這方面的知識,則可採取競價的方式來確定股票所有權的歸屬。對於內部職工股,由於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根據有關規定,內部職工股不得在社會轉讓和交易。因此,此類股票不應當分割給另一方所有,因為它只能由作為企業內部職工一方所有,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另外,一般來說,內部股股權的轉讓在期限上也有限制,比如規定在公司配售三年內不得轉讓,三年後也只能在企業內部職工間轉讓。因此,內部職工股一般宜採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

(3)訟爭股票的價格。股票的價格與公司的收益聯絡比較緊密,股東可以通過持有股權而獲得公司分紅和對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由於股票的價格總是處在不斷漲跌中,所代表的權利不是一成不變的,原始的股份投入並不完全代表其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另外,股東除了因持有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而獲得收益,還可以通過轉讓股票獲得收益,而該轉讓股票的收益又與當時的市場利息率和股息率有關。投資人可能會因為某支股票的行情好或者準確的拋售行為而獲得利益。由於股票價值的不確定性,而目前法律對此亦無明確規定,故股票價值標準如何確定應該由雙方共同協商,由法院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加以處理。

我們在分割股票時,其實並不是分割股票本身,而是在分割股票所代表的利益。因為股票作為有價證券是具有很大風險性的,股票分割後可能因為行情較好而獲得較大的收益,也可能由於行情較差而遭受較大的損失。因此,經過分割後的股票,如果一方因為股票價格見漲而有所收益,另一方不得要求持股方另外補償;反之,持股方如果因為股票價格暴跌而損失慘重,也不得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如此才符合風險和利益均衡的原則。股票的分割問題處理後,此時,持股人除了可以憑其所持的股票依法享有收益外,還能因此而享有法律規定的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