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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財產調查取證通過法院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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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財產調查取證通過法院可以不?

一、起訴離婚財產調查取證通過法院可以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離婚訴訟中,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查雙方之間的共同財產的,原則上應該由主張權利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確實非本人原因導致不能取證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一般法院調查包括法院依職權的調查取證和給律師簽發調查令進行調查兩種。

法院審理案件,遵循的是中立,公正的原則,對於一方提出的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法院一般不會主動收集證據。除非認為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才會收集證據。離婚案件審判的舉證責任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非非因本人的原因導致收集證據不能的情況,可以申請法院依法取證。比如對方名下的銀行存款,個人是查不到的,只有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二、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1、婚姻關係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9、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三、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式是怎樣的?

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定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因為財產分割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話,原告是舉證的一方,應該提供家庭收入情況證據等。如果因為客觀原因自己實在不能取證的,可以委託法院調查取證。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簽發調查函讓律師參與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