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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財產證明怎麼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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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訴訟財產證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離婚訴訟財產證明怎麼提供?

雙方婚前有何個人財產,如有,提供有關財產的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及價值,購買時間、財產的存放地點等。

共同財產需提供的證據同個人財產:

(1)雙方有無共同購置的私有房產,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點、門牌號、間數、朝向、建築面積和使 用面積、現在的使用狀況、房屋的價值。

(2)有無共同存款、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賬號、戶名、金額存入儲蓄所名稱及 地址,是定期還是活期的有關情況,存單 現由誰持有。

(3)現金情況:人民幣、港幣、外幣,提供具體的數額,由誰掌握等證據。

(4)提供合夥入股、個人經營等財務狀況的證據。

(5)債權:債權的數額等義務人的情況。

(6)債務:提供有關證據。

(7)雙方經濟收入狀況(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2.離婚訴訟除了財產證明外,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還需要準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證據、有利於子女撫養的證據等。

起訴離婚,法院不一定會判離,不是想離婚,法院就會按照意願給判離,需要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下去的證據,只有這樣法院才會判離,同時如果對方有過錯的還可以要求賠償。

3.離婚訴訟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工作,不離婚,結案;

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綜合上文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到離婚訴訟中需要提供的財產證明以及一些其它材料,再有,如果離婚訴訟對方不同意離婚,第一次訴訟也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在判決生效後,6個月後就可以再次起訴離婚。婚姻是社會的元素之一,夫妻雙方還是應該和睦共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