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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證明怎麼提供 | 提供分居證明就能離婚嗎?

離婚 閱讀(3.29W)

當事人應該直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供。

分居證明怎麼提供,提供分居證明就能離婚嗎?

一般而言能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