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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所得的彩禮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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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所得的彩禮算誰的?

一、包辦婚姻所得的彩禮算誰的?

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如果給付彩禮後雙方並沒有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當然,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屬於公訴案件,不必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司法機關可依照自己的許可權提起訴訟。

對於包辦、買賣引起的離婚糾紛,如果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當准予離婚。而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情況而論,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二、哪些情況下夫妻離婚女方要返還彩禮?

1、雙方只是訂婚,或者只是舉行了結婚儀式,並沒有到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並沒有成為法律上認可的夫妻;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是並沒有共同生活,雙方也就沒有成為事實上的夫妻;

3、男方家庭條件非常不好,因為彩禮的給付行為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如,為了籌集彩禮,男方父母四處借款,根本沒有能力償還該筆借款,甚至連正常生活都保證不了。但是這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的較少,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這一標準較難證明。

綜上所述,包辦婚姻是不合法的行為,如果男方已經支付了彩禮,則在被法院宣告無效後,女方應當將彩禮退回給男方,不得自己非法佔有。包辦婚姻一般不構成刑事責任,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無效宣告後,雙方的婚姻關係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