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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彩禮返還的案由應該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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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彩禮返還的案由應該怎樣辦理

一、事實婚姻彩禮返還的案由應該怎樣辦理

我國法律是這樣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結婚沒有登記,本身這種婚姻就不受法律的保護,屬於事實婚姻,對於彩禮的問題,法律中也沒有明確的說明。

二、同居後又分開的需要返還彩禮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結婚時如果向對方索要了較大數額的彩禮,婚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就不願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所以,同居時間較短且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

我們認為如果贈送的嫁妝款已用於生活消費則不予退還,在辦理婚禮過程的實際花費也不予退還,雙方相互見面接受的禮金按贈與對待,已經長期使用的衣飾也不予退還。另外根據案情區別雙方的過錯,按公平原則,從保護弱勢群體的立場出發,給予公平處理,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三、離婚後該不該退還彩禮

離婚糾紛中,離婚後彩禮是否返還成為焦點之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援返還彩禮: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援返還彩禮。小編提醒:因此不能簡單將是否辦理結婚登記看做是返還彩禮的條件,要結合實際情況,把公正牢記在心裡。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還規定了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這類人員的事實婚姻並沒有領取相關的結婚證,不受我國的法律保護。在索要彩禮時,因根據這類法律規定進行辦理。辦理時,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說明自身的實際情況,對自身的生活造成困難,要求女方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