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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彩禮應該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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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彩禮應該歸誰所有?

一、女方離婚彩禮應該歸誰所有?

女方離婚彩禮歸女方家庭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進行分割,且除了符合法定條件下需要返還的情形之外,歸女方個人所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女方原則上不需要返還彩禮,與誰提出離婚與返還彩禮無關,法律並未規定女方提出離婚就要返還彩禮。

離婚後符合以下情形的,男方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1、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

2、男方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的,法院一般不支援離婚返還彩禮。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並不意味著彩禮會如數返還。

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關於彩禮返還法律有嚴格的規定,大致分一下三種情況:

1、如果只訂婚沒有結婚,那麼如果解除婚約,則彩禮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是全部返還。

2、如果結婚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雙方離婚,可以返還部分彩禮,各地法院掌握的返還比例不一致。視情況而定。

3、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麼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1、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3、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

(1)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

(2)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4、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綜上所述,結婚給付彩禮法律上既不提倡也不反對,也並未規定結婚一定要給彩禮,因此實際彩禮的給付,基本建立在當事人協商的基礎之上,但是彩禮給付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一旦達成則彩禮不予返還,否則符合法定返還條件時,給付方可以依法要求對方對彩禮進行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