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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了彩禮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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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了彩禮歸誰所有?

一、夫妻離婚彩禮歸誰所有?

彩禮屬於附條件的贈與,以結婚為前提,彩禮的歸屬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條件不成就,那麼彩禮需要歸還給男方;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已經花費的可以扣除;

2、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需要退還給男方;

3、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並且共同生活,條件成就,彩禮歸屬於女方,男方無權要求退還。

關於彩禮實際的情況多樣,有些地方是給女方父母,有些地方則是給女方。並且給付彩禮在時間上也存在不同,這對彩禮性質的認定也會產生影響。但通常情況下,結婚彩禮是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具有贈與性質,所以一般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相對較小。那麼,在日後夫妻離婚的話,彩禮就應該歸女方所有。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在處理有關彩禮糾紛時應注意什麼問題?

(1)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

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訴,因此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時,法院不應予以採信,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

對於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是如此,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並無不妥。

(2)應注意把握彩禮返還的範圍,要根據已給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考慮到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發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為籌辦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費用等,在此基礎上予以適當返還。

在實際生活中,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於購置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處理方式上應當靈活把握,真正體現公平原則。

綜上所述,結婚給付彩禮法律上既不提倡也不反對,也並未規定結婚一定要給彩禮,因此實際彩禮的給付,基本建立在當事人協商的基礎之上,但是彩禮給付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一旦達成則彩禮不予返還,否則符合法定返還條件時,給付方可以依法要求對方對彩禮進行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