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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時在女方名義下的婚禮上給的彩禮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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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時在女方名義下的婚禮上給的彩禮歸誰

一、在離婚時在女方名義下的婚禮上給的彩禮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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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陪嫁應是女方的個人婚前財產。

(2)婚禮上收的禮金:如果是在領結婚證後舉辦的婚禮,所收禮金就應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領證之前舉辦婚禮:男方的禮金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禮金是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二、離婚彩禮能否要回來?一般情況下可以

離婚彩禮能否要回來?這個問題一般是男方最為關注的,我國法律在這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屬於以下這些情況的,離婚彩禮能要回來: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比如只在家裡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離婚彩禮就能要回來。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後、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後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能要回來。

三、離婚後彩禮需要歸還嗎,特殊情況下可不予歸還

離婚後彩禮需要歸還嗎?這個問題一般是女方最為關注的。屬於以下這些情況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按照中國人結婚的傳統來看,多數都是先領取了結婚證,而婚禮都是在之後補辦的,這就意味著其實在舉行婚禮的之前,雙方就已經締結了婚姻關係。於是,在婚禮過程中男方家給付給女方家的結婚彩禮,如果是直接給女方的,沒有特別註明是給女方的話,往往是視為對夫妻兩人的贈與,也就是屬於雙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