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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中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是什麼

環境汙染罪 閱讀(9.02K)

一、司法解釋中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是什麼

司法解釋中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的18種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資料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執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二、汙染環境罪的主體有哪些?

通過統計資料的對比,發現近幾年全國檢察機關批捕、起訴汙染環境類的案件都有所提升,各主體在加強工業化生產的時候,忽視了環境的問題,觸犯法律,構成汙染環境罪。

(一)政府責任型主體

政府責任型環境汙染糾紛,其產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失職或過失等不當行為,致使汙染危害由間接轉化為直接,或導致汙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業責任型主體

環境汙染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是企業。正因為企業排汙行為的存在,才直接導致汙染糾紛的產生。

(三)混合型責任主體

由於相關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濫用權利審批通過不合格的企業,也由於企業的生產等造成的環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