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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 員工 緩刑適用案例有哪些?

環境汙染罪 閱讀(1.66W)

汙染環境罪 員工 緩刑適用案例有哪些?

汙染環境罪是我國立法機關對目前的環境汙染問題做出的新規定。國家對汙染環境罪的制定非常嚴苛。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有經營者通過不合法的破壞我國的環境。但是一般做出環境汙染的決定都是公司或者企業的領導者所制定。員工,在汙染環境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有限。那麼,汙染環境罪 員工 緩刑適用案例有哪些?

(一)、汙染環境罪 員工 緩刑適用案例有哪些?

一、汙染環境罪的量刑

構成汙染環境罪,量刑起點為一年,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1至6個月的,可判處拘役;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4年。《意見》要求,對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汙染環境的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依法快捕快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快審、快結,增強打擊犯罪的震懾力。對汙染環境犯罪審慎適用緩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構成汙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構成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1)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適用緩刑的物件和條件

1、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3、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國家懲治汙染環境的公司或者企業的時候,對該公司進行破壞環境行為的領導人或者主要行為人處以嚴處。目的就是為了打擊我國目前的額汙染環境行為。國家為了能夠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民權利的統一,對不是破壞環境的主要參加人員適用緩刑。並且,我國也有汙染環境罪 員工 緩刑適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