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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不做抵押登記有沒有效

抵押擔保 閱讀(2.52W)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反擔保不做抵押登記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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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 房產抵押登記 手續

房產抵押反擔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產證、有完全處分權的房產抵押給擔保中心以取得貸款的一種反擔保方式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依法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那麼關於反擔保 房產抵押登記 手續下面為您介紹房產抵押擔保登記的系列知識,希望給你提供幫助。

  房地產抵押權登記屬於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則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一個種類。按《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在抵押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以後,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登記機關應當在30天核心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他項權利登記應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這一規定中的權利人即是房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即是抵押權人。當事人在填寫登記申請表時,應當簽名以示對申請登記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這一規定並未區分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如以自己所佔有的份額單獨進行抵押,這種抵押應當是有效的。但是房地產能設定擔保就在於它的交換價值,特別是用於抵押的房產很大一部分是私有住宅,即便是按份共有,屆時實現抵押權就會十分困難,徒增社會糾紛。因而,建設部做出這一規定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