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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2.25W)

一、上海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定是什麼?

上海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定是什麼?

《上海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上海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條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第四條 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一)合法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

(二)合理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情況、危害後果等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科學、必要、適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過錯程度、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同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五條 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罰款金額裁量採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設定裁量起點和若干裁量因素,對裁量起點和各裁量因素在總百分值以內分別確定若干具體百分值,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對應的各項具體百分值累加後,乘以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得出罰款金額的模式。

第六條 裁量因素是指影響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裁量的因素,並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程度細化為若干具體適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設定主要考慮以下內容: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物件;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七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分為兩種:

(一)專用裁量表:對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設定了專門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

(二)通用裁量表:對除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以外的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設定通用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步驟做好裁量:

(一)選擇適用的裁量表。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選擇相應的裁量表;有專用裁量表的應當適用專用裁量表,無專用裁量表的適用通用裁量表;

(二)選定裁量起點。即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法定最低罰款數額對應的裁量百分值,裁量表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確定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事實逐一確定各裁量因素的百分值,再將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與裁量起點對應的裁量百分值相加得到裁量百分值總和;

(四)確定罰款金額。將裁量百分值總和乘以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得出建議罰款金額(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裁量表中有特殊計算公式的從其規定;建議罰款金額經審議後確定為罰款金額。

罰款金額不得超出法定罰款限額。

計算得出的罰款金額含有小數位的,捨去小數位按元取整。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拒不配合、干擾、阻撓調查取證,以及對執法人員、舉報人、證人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汙染的;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重大群體性事件,或被電視、電臺、報刊、網路等主流媒體曝光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並經集體討論後,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重處罰後的罰款金額不得高於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對於造成嚴重環境危害後果、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集體討論後可以按照該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定最高罰款數額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積極採取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並經集體討論後,應當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輕處罰後的罰款金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罰款數額。

二、環境行政處罰一般程式規定是什麼?

一般程式,又稱普通程式,它是環境執法主體作出處罰決定所應經過的正常的基本程式。這種程式手續相對嚴格、完整,適用最為廣泛。其主要步驟如下:

1、立案。立案應當填寫專門形式的《立案報告表》,立案後應指派承辦人員負責案件的調查工作。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案件承辦人員對於案件事實調查核實、收集證據的過程。

3、審查調查結果。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提出有關事實結論和處理結論的書面意見。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環境行政部門必須製作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聽證程式

聽證程式是一般程式中的特別程式,它是行政處罰中最嚴格的程式之一。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活動應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經聽證後,環境行政部門根據聽證的情況及聽證筆錄,作出是否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及給予何種處罰的最後決定。

行政機關在處理相關的行政違法行為的時候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利的,畢竟法律規定的處罰是一個幅度範圍,所以可以在幅度範圍內行使自由裁量。但是自由裁量權也是受到限制的,比如說總體原則是需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