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環境保護>環境行政處罰>

《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內容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1.06W)

一、《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內容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內容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內容是:

第一條為規範全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證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環保部《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酌情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是否處罰、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許可權。

第三條全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經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市局派駐分局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同時要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實施省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制定的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當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遵循下列要求:

1、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不得超越。

2、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3、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處罰時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4、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境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環境違法行為所致環境汙染輕微、生態破壞程度較小或者尚未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一般性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汙的,可以依法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處罰標準。

5、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屢次實施違法行為的;環境違法行為對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採取的行為足以妨礙執法人員案件調查的;轉移、隱匿、銷燬證據或者提供偽證,掩蓋違法事實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可以依法適用從重的處罰標準。

6、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在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五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適用單處;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較重的適用並處。

第六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2、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原則。

二、汙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不僅僅是人民法院擁有自由裁量的權利,一些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也是有一定自由裁量的權利的,比如說涉及到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處罰,就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對具體的行政處罰的程度自由地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