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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權應考慮哪些因素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1.84W)

一、四川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權應考慮哪些因素?

四川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權應考慮哪些因素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物件;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二、四川省環境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有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應當下浮10%以內執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兩年內首次生態環境違法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專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且在7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建設專案“未驗先投”,已配套建設汙染防治設施,專案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及時開展驗收工作的;

(三)除第一類汙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永續性有機汙染物之外,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或大氣汙染物倍數在0.1倍以內、pH值大於等於5或者小於等於9.5、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且在當日完成整改的;

(四)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產安全等需要無法實施停產,因設施故障、維修等原因導致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執行,但提前書面報告並採取減緩措施減少汙染物排放的;

(五)已按規範制定突發環境事件(事故)應急預案但未按規定將應急預案備案或未按規定開展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且在7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六)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量1噸以內,未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且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七)未按照規定時限公開環境資訊或未按照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資訊,且在當日完成整改的;

(八)已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但未按要求開展監測,且能及時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在環境汙染案件當中,無論構成犯罪與否,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是不容忽視的,即使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也沒有辦法特別詳細的去規定具體的處罰標準,比如行政罰款標準從幾百到幾千元不等,這就要求執法人員要根據違法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罰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