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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汙染環境案刑事責任是什麼?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8.08K)

一、辦理汙染環境案刑事責任是什麼?

辦理汙染環境案刑事責任是什麼?

辦理汙染環境案刑事責任是需要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罰,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二、汙染環境罪的管轄怎麼確定?

跨區域環境汙染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環境汙染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環境汙染行為發生地”包括環境汙染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以及排放、傾倒汙染物的車船停靠地、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等地點;環境汙染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相關地方都屬於環境汙染行為發生地。“環境汙染結果發生地”包括汙染物排放地、傾倒地、堆放地、汙染髮生地等。

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由最初受理的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管轄有爭議的,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協調確定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辦理環境汙染型別的案件是需要根據情節是否嚴重的進行不同的判斷的,比如說如果情節嚴重符合我們國家刑事犯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之前,我們才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當然了,更為嚴重的情況之下,可以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