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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規定保護環境的義務

環保關停賠償 閱讀(5.54K)
環保法規定保護環境的義務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群治安秩序維護社群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群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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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環境最新規定有哪些內容

(1)防治由生產和生活活動引起的環境汙染,包括防治工業生產排放的“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產生的噪聲、振動、惡臭和電磁微波輻射,交通運輸活動產生的有害氣體、液體、噪聲,海上船舶運輸排出的汙染物,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學品,城鎮生活排放的煙塵、汙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汙染。

(2)防止由建設和開發活動引起的環境破壞,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幹線、大型港口碼頭、機場和大型工業專案等工程建設對環境造成的汙染和破壞,農墾和圍湖造田活動、海上油田、海岸帶和沼澤地的開發、森林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對環境的破壞和影響,新工業區、新城鎮的設定和建設等對環境的破壞、汙染和影響。

(3)保護有特殊價值的自然環境,包括對珍稀物種及其生活環境、特殊的自然發展史遺蹟、地質現象、地貌景觀等提供有效的保護。另外,城鄉規劃,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樹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長和分佈、合理配置生產力等,也都屬於環境保護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