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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合同的補償金多久能發?

合同終止 閱讀(1.47W)

一、 協議解除合同的補償金髮放時間

協議解除合同的補償金多久能發?

依照規定,一般解除勞動合同後補償金應在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就應該發放。即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但在實踐中,單位會在統一發放工資日時一起將補償金給員工。

二、 相關法律法規

1、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關於經濟補償的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上文可知:協議解除合同的補償金髮放時間一般就是在員工辦理離職的時候就應該給的,但是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好多人為了方便肯定是要等到發放工資的時候再一次性給;關於經濟補償的標準,小編在前面已經仔細提到了,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的答案,希望能幫助到你。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榆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