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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解除合同法中的規定

合同終止 閱讀(1.3W)

一、要約解除民法典中的規定

要約解除合同法中的規定

1、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人發出要約後,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通過某種方式阻止要約生效。任何要約都是可以撤回的要約,但按《民法典》規定,撤回要約的通知應先於要約或者和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才能有效。

2、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生效後,將該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滿好玩消滅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要約原則上可以撤銷,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不可撤銷:

1)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表示“本公司決不撤銷”。

2)要約中雖然沒有規定承諾期,但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並且為改造珍重了準備工作的。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實際中大部分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3)要約人確認了承諾期限的;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主要區別是撤回是對沒有生效的要約,而撤銷是對已經生效的要約。

二、要約的法律效力

1、要約的生效時間

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採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應注意的是:

1)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並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並瞭解內容。

2)採用資料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資料電文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要約的存續期間

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在多長時間內持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說,要約中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間的,則在該期間內有效;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有效期間的,則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口頭要約對方沒有即時作出承諾的,要約便失效;書面要約的有效期間為合理期間。

三、要約失效

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的原因有:

承諾期限屆滿而沒有承諾;

要約被要約人撤銷;

要約被受要約人拒絕;

受要約人對要約要約的內容作出實際性變更。

要約解除合同 法中的規定是可以分為撤回和撤銷的,在要約發出後,想要撤回要約,就必須使撤回要約申請早於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手中,不然不能撤回只能選擇撤銷,而如果在要約中規定無法撤銷或者已經為要約做了準備的話也是不能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