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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單方解除合同法律規定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1.2W)

一、約定單方解除民法典律規定

約定單方解除合同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般的法定解除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五種情形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解除權,發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須具備以下條件:發生方有證明責任,證明不可抗力已發生;及時通知了對方;不可抗力並非發生在遲延履行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這種合同的解除要求發生在履行期屆滿之前,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合同解除後,非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這裡強調的是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和非違約方必須作過催告,而違約方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履行,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這項規定中遲延履行的債務,未必是主要債務,但違約的程度要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時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

以上四項中1、2、4項要求已構成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非違約方不須經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項則要求必須經過催告。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託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本條是對解除合同的規定。

委託合同是以雙方信任為存在的條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於另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已無必要,法律賦予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即只要一方想終止合同,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且不須有任何的理由。

1、委託人可以隨時撤銷委託。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託的事項,委託人即可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無須徵得受託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但是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受託人可以隨時辭去委託。委託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瞭解和信任,也需要受託人對委託人的信任。如果受託人不願意辦理受委託的事務,受託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託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時期解除委託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時期,就不利於委託人方面而言,當受託人在未完成委託事務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時,委託人自己不可能親自處理該項事務,而且又不能及時找到合適的受託人代他處理該委託事務而發生損害的情形;就不利於受託人方面而言,是指由於委託人在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託人因不能繼續履行義務而少獲的報酬。委託人除對受託人已履行的部分給付報酬外,對在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情況下,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委託人造成的報酬減少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受託人處理事務不盡注意義務,怠於委託事務的處理,委託人無奈而解除委託合同,雖會給受託人造成一定損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歸責於委託人或者不能完全歸責於委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因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失不予賠償或者只賠償其部分損失。

三、合同單方解除的程式

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民法典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

(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其他,經對方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程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

(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單方解除權是由合同當事人中的一方行駛的,它是能夠在合同履行完之前進行解除的合法情形。但是為了能夠避免合同當事人隨意濫用此權利解除勞動權利的情形出現,法律對合同解除權的使用有著詳細的規定,這也是為了保護合同的嚴謹性,保護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